主页 > tp钱包导入imtoken > 浅谈数字货币民事判决的原始规则马玉涛刘洋网络犯罪研究2020

浅谈数字货币民事判决的原始规则马玉涛刘洋网络犯罪研究2020

tp钱包导入imtoken 2023-06-26 07:54:52

【导读】:除了关注币圈刑事犯罪的辩护、合规和追诉外,为了更有效地开展维权工作,笔者通过检索多部生效判决书,总结出典型的数字货币相关民事案件,并对核心判断规则进行梳理,具体情况如下: 1.相关文件 数字货币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 除了传统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一些法院还在裁判文书的“我们意见”部分写入了如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也可引用。

除了关注币圈刑事犯罪的辩护、合规和起诉外,为了更有效地开展维权工作,笔者通过检索多部生效裁判文书,归纳出典型的数字货币相关民事案件,整理出核心判断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文件

数字货币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 除了传统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部分法院在“本意见”部分还可能引用下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判决书。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2、《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3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4.《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委员会(2017 年 9 月 4 日)

5.《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中国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2018 年 8 月)

6.《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炒作的风险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20年4月)

2.法院观点

由于数字货币比股票、基金、信托等传统投资领域更先进,因此选取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江浙地区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作为案例。 综上所述,不予上诉,不能排除一审判决的可靠性。 因此,本文选取二审法院的意见作为参考。

比特币与传统货币相比,其存在的优势和劣势又是什么_数字货币比特币投资判决案例_比特币和以太币和其他新的货币

一、案例一

审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10闽中1587号

核心观点: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其交易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请求应予驳回。

2.案例2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民终9579号

核心观点:一方面,比特币不属于《物权法》中的法定客体范畴; 另一方面,根据物权法理,物权要求返还原物(比特币)并赔偿损失,因为比特币的价值是波动的。 存在不确定性,损失也不确定,不符合民法上损失的客观可预见性,因此不支持比特币返还和损失赔偿的请求。

三、案例三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民终13612号

数字货币比特币投资判决案例_比特币和以太币和其他新的货币_比特币与传统货币相比,其存在的优势和劣势又是什么

核心观点:受托人将投资资金交付给数字货币平台或第三方,平台或第三方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导致投资资金流失。 受托人要求受托人赔偿的,不予支持。

4.案例4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6民终10461号

核心观点:如果受托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虚拟货币是在收到客户的人民币后购买并存放在客户指定的账户地址,则无法证明履约和合同义务,相应的委托钱应该退还。

5.案例五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2闽中7176号

核心观点:平台公司因系统问题,向当事人支付了较多的比特币。 当事人没有合法、正当理由取得相关比特币,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以平台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案例6

审理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比特币与传统货币相比,其存在的优势和劣势又是什么_数字货币比特币投资判决案例_比特币和以太币和其他新的货币

案号:(2016)苏04民终1319号

核心观点:一方将人民币交付给另一方,委托另一方采购矿机芯片。 因购买不成功,对方提倡行业惯例以退还比特币的形式退钱,但由于比特币价格大幅下跌,退还比特币价值,如果无法达到委托金额,则法院认定对方未尽到事先通知义务(行业惯例),委托方不可能事先知晓情况,因此是受托方未履行委托事项,即:送的是矿机芯片,所以应该全额退款,不能退比特币。

7.案例7

审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2民终3024号

核心观点: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人民币,委托投资数字货币。 受托方须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投入人民币购买指定数字货币。 否则视为委托事项未履行,应退还相应的人民币。

8.案例八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2民终3731号

核心观点:委托方向委托方交付人民币,委托投资数字货币,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以网站、IP地址、服务器是否在境外、地址是否频繁变更、是否能够提供平台官方注册备案信息等综合判断平台是否违反《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的非法交易”。 募集资金风险提示”,即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判断是否支持委托方要求返还投资资金。 若涉及犯罪,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返还相关投资资金和收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9.案例九

数字货币比特币投资判决案例_比特币和以太币和其他新的货币_比特币与传统货币相比,其存在的优势和劣势又是什么

审理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11闽中263号

核心观点:买卖虚拟数字货币属于无效合同,应予退回。

10.案例十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闽中1019号

核心观点:买卖虚拟数字货币属于无效合同。 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单独达成“和解协议”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

11.案例十一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1民终8437号

核心观点:涉及数字货币的委托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比特币与传统货币相比,其存在的优势和劣势又是什么_比特币和以太币和其他新的货币_数字货币比特币投资判决案例

三、观点总结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数字货币比特币投资判决案例,涉嫌非法销售代币、代币券等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虚拟货币购买协议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 从国家出台的多份文件中可以看出,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数字货币比特币投资判决案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交易。发行和融资活动。 其他空气币也属于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通时,买卖合同明显无效。 根据本案,若本案主要法律关系为买卖法律关系,则应认定合同无效,退还出资。 同时,鉴于当事人在购买数字货币前未审查数字货币交易是否合法,属于订约疏忽。 因此,在当事人为原告的情况下,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2、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反之,如果认定涉案合同法律关系为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则视为有效,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若有效,若委托人主张退还,根据相关案例,委托人需初步证明受托人未履行委托义务,受托人无证据证明严格履行委托义务的事情按照约定,他应当承担退货义务。 可见,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关注的是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不是其背后的数字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同样,如果数字货币平台因系统问题向当事人支付更多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平台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当事人基于数字货币交易违法的法律观点的抗辩不能成立。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产权法律关系

此外,数字货币的诉讼除了合同法律关系外,还涉及物权法律关系。 相关案例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对物权的请求权和返还原物的诉由。 对此,北京内部存在不同意见。 判断视角。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的物权应受物权法理规范,数字货币不属于法定物权,故不能主张返还,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经过对判决书的研究,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件中,北京市二中院以不当得利的判决要求当事人返还平台多付的数字货币的判决可以推论承认:数字货币可以返还。 因此,数字货币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对于是否可以支持返还原物没有给出统一解释的情况下,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

4.中介合同法律关系或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按照约定,造成损失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首先,从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平台公司是第一个三方组织,为数字货币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办理提现和结算服务,并据此收取服务费。 平台公司不参与具体的数字货币交易,因数字货币价值波动产生的交易差异不属于平台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不应作为判断平台公司责任范围的依据. 其次,从数字货币交易的性质来看,其市值波动较大。 交易时间和交易量的判断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 它取决于个体交易​​者的知识、经验和偏好,与市场交易密切相关。 相关的,在本案中,平台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提现和结算服务。 对数字货币最终交易结果的影响不具有自然性和确定性,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可预见性”的规定。 再次,从损失发生的客观性来看,即当事人需要将数字货币交付给平台,并与实物货币(人民币)进行兑换,否则不具有客观性。 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马玉涛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法硕士,曾就职于某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法律事务部。 业务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投融资并购、房地产建设、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民事纠纷。

电话:15210630068